裁判评议:南京城市应获点球,石家庄功夫进球应吹越位
6月30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一期(20260630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1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2轮,石家庄功夫VS南京城市。比赛第16分钟,裁判员判罚石家庄功夫16号队员在防守时对南京城市39号队员犯规,并判定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外,由南京城市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6号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京城市39号率先触球,石家庄功夫16号争抢动作晚到,并构成草率踢人犯规,犯规发生地点在罚球区内。应判石家庄功夫16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2轮,石家庄功夫VS南京城市。比赛第44分钟,石家庄功夫10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5号头顶球时,对方10号处于越位位置,随后的进球属于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石家庄功夫15号队员争抢头顶球时触到了球,此时石家庄功夫10号处于越位位置,随后触球构成越位犯规,进球无效。另外,石家庄功夫15号争抢头球时,南京城市队员与其身体接触属于正常争抢,其程度未构成犯规。裁判员判石家庄功夫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漏判越位犯规。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12轮,定南赣联VS无锡吴钩。比赛第89分钟,在比赛停止状态下,裁判员判定南赣联10号队员手臂使用过分力量击打无锡吴钩队5号队员脸部,构成暴力行为,并向定南赣联10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先击打本方10号面部,应被红牌罚令出场;本方10号随后的动作应被出示黄牌,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定南赣联10号故意挥臂击打无锡吴钩5号头面部,构成暴力行为,应予红牌罚令出场。另外,从现有视频看,无锡吴钩5号的手部动作不构成暴力行为,但其故意将球踢走,延误比赛恢复,应出示黄牌予以警告。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即无锡吴钩5号不构成红牌,定南赣联10号构成红牌。但裁判员漏判无锡吴钩5号黄牌。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3轮,山西崇德荣海VS泰安天贶。比赛第54分钟,双方队员争抢过程中,山西崇德荣海16号队员倒地时踩到泰安天贶21号队员身体,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6号踩踏本方21号,构成暴力行为,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双方争抢过程中,泰安天贶21号在争抢中对山西崇德荣海16号草率犯规。随后山西崇德荣海16号使用鞋钉部位和过分力量踩踏泰安天贶21号腹部,构成暴力行为,应向山西崇德荣海16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14轮,温州俱乐部VS赣州瑞狮。比赛第90+1分钟,赣州瑞狮22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温州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2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就现有视频看,赣州瑞狮22号手臂触球时处于自然位置,并未使身体不自然扩大,不构成手球犯规。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14轮,北京理工VS泰安天贶。比赛第71分钟,泰安天贶3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4号从背后冲撞本方34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泰安天贶34号接空中传球时,北京理工54号从其背后实施跳向及冲撞犯规,应判北京理工5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一:女超联赛第8轮,山东体彩女足VS浙江杭州银行女足。比赛第29分钟,山东体彩女足35号队员带球至对方罚球区内,浙江杭州银行女足4号队员倒地铲抢,裁判员判浙江杭州银行女足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浙江杭州银行女足申诉意见认为:本方4号不构成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浙江杭州银行女足4号铲球时左腿与山东体彩女足35号接触程度轻微,随后右腿未与对方接触。总体接触程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浙江杭州银行女足4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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