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第十期裁判评议:兰州遭漏判点球,9个判例中5个存在错漏判

体育资讯 2026-06-18 1228 0

中国足协官方公布了2026赛季第十期裁判评议,9个判例中其中有5个存在错漏判。

2026赛季第十期裁判评议认定5例裁判错漏判

6月16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十期(20260616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9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5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VS宁波俱乐部。比赛第34分钟,在宁波俱乐部罚球区内,南京城市10号队员与宁波俱乐部38号守门员争抢时发生接触,后者倒地,随后南京城市9号队员补射进球,裁判员判南京城市10号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0号并未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后续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南京城市10号率先触球,宁波俱乐部38号守门员出击,双方队员在触球后发生不可避免的接触,双方均不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判南京城市10号犯规并判进球无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二: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VS宁波俱乐部。比赛第77分钟,南京城市进攻中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南京城市9号队员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1号对本方9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宁波俱乐部11号手臂与南京城市9号有接触,但力度轻微,未达到犯规程度,南京城市9号也有借此接触主动倒地的成分。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三:中甲联赛第11轮,南京城市VS宁波俱乐部。比赛第90+4分钟,南京城市队进攻中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南京城市20号队员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南京城市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号推搡本方20号犯规;之前对方5号拉拽本方9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南京城市9号未向球的落点方向争抢,宁波俱乐部5号对其的拉拽动作不构成犯规。随后宁波俱乐部2号手臂与南京城市20号有接触,但没有发力推搡,其程度也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四:中乙联赛第9轮,兰州陇原竞技VS大连可为。比赛第20分钟,大连可为27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兰州陇原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7号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大连可为27号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上扬并触球,应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五:中乙联赛第9轮,兰州陇原竞技VS大连可为。比赛第48分钟,兰州陇原竞技踢角球,球传至大连可为罚球区内,兰州陇原竞技队员头顶球后,大连可为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兰州陇原竞技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球是否接触大连可为队员手臂以及接触的具体情况;裁判员临场观察位置较好,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的决定。

判例六:中乙联赛第11轮,山东泰山B队VS海门珂缔缘。比赛第18分钟,山东泰山B队踢角球,球传至海门珂缔缘罚球区内,双方争抢后,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23号队员与海门珂缔缘22号守门员争抢高空球时犯规,后续进球无效。

山东泰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23号未犯规,后续本方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山东泰山B队23号率先正常起跳争抢高空球,未对海门珂缔缘22号守门员做出犯规动作。但因裁判员在球进入球门前已经鸣哨停止比赛,评议组仅认定裁判员判山东泰山B队23号犯规的决定错误。

判例七:中乙联赛第11轮,广东铭途VS杭州临平吴越。比赛第90+4分钟,裁判员判广东铭途14号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外手球犯规,并出示红牌。

广东铭途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4号守门员未手球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东铭途14号守门员左手臂位置收拢于身体,且没有附加手球犯规动作,右手臂未触球,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判广东铭途14号守门员手球犯规,以及出示红牌的决定均为错误。

判例八:中乙联赛第11轮,温州俱乐部VS厦门飞鹭。比赛第21分钟,裁判员判温州俱乐部28号队员对厦门飞鹭5号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8号队员也对本方5号实施了犯规,并且属于恶意严重犯规,应向对方8号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首先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不能清晰证明温州俱乐部8号与厦门飞鹭5号的接触部位和力度,从视频上看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不是红牌。但裁判员漏判温州俱乐部8号黄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温州俱乐部28号对厦门飞鹭5号的拉扯不构成阻止对方有希望的进攻的犯规,不应出示黄牌,裁判员向温州俱乐部28号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11轮,温州俱乐部VS厦门飞鹭。比赛第46分钟,裁判员判厦门飞鹭7号队员与温州俱乐部6号队员争抢时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7号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厦门飞鹭7号非法使用手臂与对方接触争抢球,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但不属于使用手臂作为武器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向厦门飞鹭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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